仲裁委員會應在多長時間內結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相關規定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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