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主張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權益時,如果要求變更請求,應如何處理?
問:
勞動者在主張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權益時,如果提出錯誤請求或者要求變更請求,應如何處理?
答:
《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用人單位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以依法裁決或者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基于同一事實在仲裁辯論終結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將仲裁請求、訴訟請求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變更為支付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準許。”